(适用范围)
第1条
本度假村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约及其他相关合约将基于本条款之规定。本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将依照法律及已确立的一般惯例而定。
第1条 2
当本度假村在不违反法律及已确立的一般惯例的情况下以特例应对,制定特别约款时,可以不受前项条款的约束,实行特事特办。
(住宿合约的申请)
第2条
向本度假村申请建立住宿合约时,请提供以下信息:
- 住宿客人代表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 入住日期、住宿天数、入住人数、性别、所属年龄层(成人、小学生、幼儿)以及预定抵达时间。
- 其它本度假村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2条 2
若客人停留超过前项第2点提及的住宿天数,需要延期时,本度假村将认定延期申请时刻即为合约续签的起始点。
(住宿合约的签订)
第3条
住宿合约从本度假村接受并同意前项申请之时开始生效。但若证实本度假村并未确认接受顾客申请时,则不受此限。
第3条 2
住宿合约的所有权属于申请者及本度假村,若未经本度假村的同意转让给第三者,则该住宿合约无效。
(住宿合约签订的拒绝)
第4条
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本度假村将拒绝签订住宿合约。
- 住宿申请不基于本条款时。
- 由于客满无法提供客房时。
- 确定申请住宿的客人有违犯法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或扰乱风纪的可能和倾向时。
- 申请住宿的客人,被确定属于以下范围时。
- 属于以防止暴力团成员违法行为为目的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之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第2条第6号所规定之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预备成员、暴力团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活动的支持赞助法人或其他有关团体时
- 自身为法人,而其中有员工属于暴力团成员时
- 申请住宿的客人做出明显影响、干扰其他顾客的言行时。
- 查明申请住宿的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暴力强迫要求提供住宿,或所提要求非合理范围内时。
- 由于天灾事故,设施故障、或其他业务上不得已的理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 涉及 都道府县 条例第 条之规定时。
(住宿客户方合约解除权)
第5条
住宿客人有权向本度假村提出要求解除住宿合约。
第5条 2
由于住宿客人自身责任,要求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约内容时,本度假村将按附表1酌情收取违约金。
第5条 3
如果至预定抵达日下午8时,客人仍未到,且未收到任何来自客户的联络(若预定抵达时间事先注明为下午6点以后,则以预订抵达时间后两小时为限),本度假村将作为客户主动解约来处理。
(本度假村方解约权)
第6条
本度假村有权在以下情况时解除住宿合约。
- 确定要求住宿的客人有违犯法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或扰乱风纪的可能和倾向时。
- 申请住宿的客人,被确定属于以下范围时。
- 为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预备成员、暴力团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活动的支持赞助法人或其他有关团体时
- 自身为法人,而其中有员工属于暴力团成员时
- 要求住宿的客人做出明显影响、干扰其他顾客的言行时。
- 查明要求住宿的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暴力强迫要求提供住宿,或所提要求非合理范围内时。
- 由于天灾事故、设施故障,或其他业务上不得已的理由,无法接受客人住宿的时候。
- 涉及 都道府县 条例第 条之规定时。
- 在指定场所以外吸烟、损坏消防用设备及馆内其他设施、或做出其他违反本度假村所制定顾客须知的行为时。
第6条 2
当本度假村按前项情况解除住宿合约时,不会收取客人尚未接受服务项目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第7条
请住宿客人于入住日当天,在本度假村前台办理以下信息登记手续。
-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性别、职业和年龄
- 住宿天数、人数及所属年龄层(成人、小学生、幼儿)
- 其他本度假村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7条 2
对于不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外国客人,我们会要求复印该客人的护照。
第7条 3
顾客在使用优惠券、信用卡等代替现金进行第11条所示费用的支付时,请在前述信息的登记时一并告知。
(客房利用时间)
第8条
本度假村客房的使用时间为15时至第二天上午10时。但如果是多日连续住宿,则除入住日和退房日以外,其他时间可整日使用。
第8条 2
应客户要求,可允许在前项规定之外的时间使用客房。但此情况会按规定收取延时费用。
(顾客须知的遵守)
第9条
入住本度假村的客人,请务必遵守本度假村制定并在馆内张贴公告的顾客须知。
(营业时间)
第10条
本度假村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如下。但是,根据情况有时候会更改。
- 前台 7:00~21:00
-
餐厅
晚餐 18:00~20:00
早餐 7:30~9:00
午餐 11:30~13:30
- 公共浴场 15:00~24:00/5:00~9:00
- 商店 7:30~20:30
- 咖啡厅 8:00~20:00
- 大厅(宴会) ~20:00
- 正门等的上锁 22:00
(付款)
第11条
住宿客人应付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在附表2中有详细介绍。
第11条 2
请在退房或被要求付款时利用现金、或本度假村认可的优惠券、信用卡等进行上述住宿费用等的支付。
第11条 3
如因顾客个人原因未使用本度假村已提供并可以使用的客房时,依然会正常收取住宿费用。
(本度假村的责任)
第12条
在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时,如因本度假村不作为造成顾客损失的,由本度假村全权负责赔偿。但责任认定不属于度假村方时,则不受此限。
第12条 2
本度假村持有消防机构基于防火对象物定期检查报告制度所颁发的认定证书。另外出于谨慎、为防火灾意外发生,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对应方式)
第13条
本度假村无法提供合约中规定客房时,将在取得客人同意情况下,尽可能主动协调,帮助安排其他同等条件住宿地点。
第13条 2
如果按前项努力争取后,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本度假村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费,以作为对此的损失赔偿费。但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归本度假村时则不提供补偿。
(寄存物等的保管)
第14条
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等贵重物品因非不可抗力出现丢失、毁损等情况时,本度假村全权负责赔偿。但客人未按要求明确告知现金及贵重物品等的种类及价格时,本度假村将只提供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的赔偿。
第14条 2
对于住宿客人所携带但未寄存到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因本度假村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或毁损时,本度假村全权负责赔偿。但客人未按要求明确告知现金及贵重物品等的种类及价格时,本度假村将只提供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的赔偿。
(住宿客人随身物品及行李的保管)
第15条
住宿客人的行李较客人本身提前抵达本度假村时,若已提前接到客人的通知则本度假村将对行李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登记入住时交还顾客本人。
第15条 2
已退房的客人将随身物品或行李遗忘在本度假村时,本度假村原则上等待所有者的查询联络,并要求其指示。在没有取得所有者联系和指示的情况下,贵重物品在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内送到最近的派出所,其他物品在发现一个月后(饮料、烟草、报纸杂志等当天)进行处分。
第15条 3
有关以上两项中所述本度假村对客户行李的保管责任,如为第一项情况,则按上一条中第1项之规定执行,若为第二项情况,则按上一条中第2条之规定执行。
(停车相关责任)
第16条
当住宿客人使用本度假村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度假村均不承担车辆管理的责任。但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如因本度假村的故意或过失对客人造成损失的,本度假村全权负责赔偿。
(住宿客户方责任)
第17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度假村蒙受损失时,需由客户方全权负责赔偿。
第17条 2
本酒店设施内全面禁烟(指定吸烟场所除外),在包括客房在内的设施内吸烟时,作为客房清洁费等费用另收2万日元。另外,上述吸烟也包括加热式香烟(电子烟)。
附表1
违约金(第5条第2项相关)
- %所示为违约金所占住宿费用的比例。
- 遇减少约定住宿天数时,无论缩短几日,仅收取相当一日住宿费用(第一天)的违约金。
- 遇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有部分要求解约时,若在入住日前10天(如相比此更晚受理申请时,则为该具体受理日)提出,则对占总人数10%(出现小数时则四舍五入)的顾客部分不要求违约金。
- 其他,在本度假村企划的住宿计划或特定团体中,可能会规定与上述不同的违约金。
附表2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第11条第1项相关)
备注:若税法有所改变,则根据新规定执行。
2022年7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