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渡假村和住宿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相關契約的簽定將基於本條約規定。本條約中未作規定的事項,將依照法令及已確立的一般慣例而定。
第1條 2
當本渡假村在不違反法令及已確立的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承接特別契約時,可以不受前項條約的約束、對該特別契約作另行處理。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2條
向本渡假村申請住宿契約時,請提供下列資料:
- 住宿客人代表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
- 投宿日、住宿天數、投宿人數、性別、年齡層區分(大人、小學生、幼兒)以及預定到達時間。
- 其他本渡假村需求的資料。
第2條 2
如果住宿超過前項第2點提及的住宿天數、客人仍然有意要繼續住宿的話,本渡假村將從提出申請時刻開始,作為新的契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
第3條
住宿契約從本渡假村同意了前條申請之日開始生效。但是,若證實其中含有未經本渡假村同意之事項,便不受此項之約束。
第3條 2
住宿契約的所有權屬於申請者和本渡假村,如果未經本渡假村的同意轉讓給第三者的話,該住宿契約當作無效。
(住宿契約締結的拒絕)
第4條
如果有下列情況,本渡假村將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住宿的申請不基於本條款的時候。
- 由於客滿無法提供客房的時候。
- 確定要求住宿的客人有違犯法令規定、共公秩序或破壞良好風俗的行為的可能性的時候。
- 查明要求住宿的客人患有傳染病的時候。
- 住宿客人的要求超越了合理的範圍的時候。
- 由於天災事故,設施發生故障、以及業務上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接受投宿的時候。
- 涉及 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規定的時候。
(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第5條
住宿客人有權向本渡假村提出要求解除住宿契約。
第5條 2
由於住宿客人本身的責任、要求解除全部或一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渡假村將按附表1酌情收取違約金。
第5條 3
如果預定投宿日的下午8點, 客人還未到達,而且沒有任何聯絡(預定到達時間事先註明為下午6點的話, 便是2小時晚點)的場合,本渡假村將認爲該客人解除了住宿契約、並以此處理。
(本渡假村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本渡休假村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
- 確定住宿的客人有違犯法令規定、共公秩序或破壞良好風俗的行為的可能性的時候,或查明已經客人犯有上述行為的時候。
- 查明要求住宿的客人患有傳染病的時候。
- 住宿客人的要求超越了合理的範圍的時候。
- 由於天災事故,設施發生故障、以及業務上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接受投宿的時候。
- 涉及 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規定的時候。
- 客人臨睡前在臥室床上吸煙,或拿消防用設備、其他館內設備等惡作劇,觸犯其他本渡假村的使用規則中規定禁止的事項(限於預防火災的必要事項)的時候。
第6條 2
當本渡假村按照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的時候,不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投宿服務等的費用。
(住宿登記)
第7條
請住宿客人於投宿日當天,在本渡假村服務櫃台辦理登記下列事項。
-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性別、職業、年齡
- 住宿天數、人數、年齡層區分(大人,小學生,幼兒)
- 其他本渡假村認為需要的事項
第7條 2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將拿其護照做複印。
第7條 3
如果住宿客人要用優惠券、信用卡等代替現金來支付第11條提及的費用的話,請在前項登記的時候預先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8條
本渡休假村的客房的使用時間是,從下午3點到第二天上午10點。但如果是連續投宿的話,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以外,可以整天使用。
第8條 2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本渡假村也可根據需要,破例允許前項的規定時間以外的客房的使用。該當情況,將根據附表第2項收取超時費用。
(使用規則的遵守)
第9條
住宿客人在本渡假村內必須遵守本渡假村制定並揭示在館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0條
本渡假村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在配備的宣傳手冊、各處的揭示以及客房內的 «指南» 中有詳細記載。
- 服務櫃台 7:00 ~ 21:00
-
餐廳
晚餐 18:00 ~ 20:00
早餐 7:30 ~ 9:00
午餐 11:30 ~ 13:30
- 大浴場 15:00 ~ 24:00/6:00 ~ 9:00
- 販賣部 7:30 ~ 21:00
- 茶室(喝茶) 8:00 ~ 21:00
- 宴會廳(宴會) ~ 21:00
- 為了安全防犯,正門口及其他出入口將在24:00時上鎖。
第10條 2
冬季會根據需要更改前項的時間。到時會以恰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1條
住宿客人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計算方法根據附表3計算。
第11條 2
關於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在退房時、或者本渡假村請求付款時,用現金或者信用卡、以及經本渡假村認可的優惠券去服務櫃台付款。
第11條 3
當本渡假村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客房以後,客人卻任意沒有住宿,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渡假村的責任)
第12條
本渡假村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的過程中、或者由於不履行契約,給住宿客人帶來損失的話,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事由的原因不屬本渡假村的責任時例外。
第12條 2
本渡假村擁有消防機關根據防火對象物定期檢點報告制度頒發的認定證書等。為預防萬一,也有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約定的客房時的對策)
第13條
本渡假村不能提供已簽訂契約的客房時,將在獲取住宿客人的了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幫助尋找同樣條件的其他投宿設施。
第13條 2
如果按前項的規定作了努力后,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本渡假村將對住宿客人支付與違約金額相當的補償金。該補償費即為損失賠償費。但是,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屬本渡假村的責任時例外。
(寄存物等的管理)
第14條
住宿客人寄存在服務櫃台的物品或現金等貴重物品,如果發生丟失、損毀等損失,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本渡假村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如果在辦理寄存手續時,本渡假村有要求申告寄存物品的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人未作申告的話,一旦發生丟失、損毀等損失,本渡假村只作上限15萬日元的賠償。
第14條 2
對於住宿客人帶來的物品、或者未寄存到服務櫃台的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是本渡假村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了毀損等損失的時候,本渡假村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預先申告其種類及價格的話,本渡假村將只作上限15萬日元的賠償。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
第15條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比客人先到達本渡假村的場合,在接到客人的聯絡的前提下,本渡假村將對行李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到達登記住宿時交付到本人手上。
第15條 2
已退房的客人將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渡假村的場合,本渡假村在判明物品所屬後,與主人聯絡並按指示幫助處理。如果物品主人未作任何指示,或者所屬不明的話,本渡假村將代爲保管7天,然後送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第15條 3
關於前2項提及的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事項,本渡假村的責任:如果是第1項的情況的話,按前條第1項的規定負責;如果是前項的情況的話,按前條第2項的規定負責。
(停車的職責)
第16條
本渡假村的停車場,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因此,如果客人使用本渡假村的停車場時,不論以什麼形式寄託車輛的鑰匙,本渡假村對車輛一律不負任何管理責任。但是,在停車場的管理中,發生由於本渡假村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損失的話,本渡假村將承擔賠償的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7條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得本渡假村蒙受了損失的時候,該住宿客人必須對本渡假村賠償該損失。
附表1
違約金(第5條第2項關係)
- %是指針對住宿費用的違約金的比率。
- 如果縮短契約天數,不論縮短的天數為幾天,將收取相當1天住宿費(初日)的違約金。
- 對團體客人(15名以上) 契約的作部分解除的場合,如果是在投宿的10天前(如果是在這天之後受理申請的話,按該受理日)解除的投宿人數的10%的話,不收取違約金。
附表2
超時費用(第8條第2項關係)
附表3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11條第1項關係)
備註 稅法若有修改的話,依照修正后的規定。